电商专家委员会[2006]3号 各有关鉴定单位、相关院校: 根据教高司函[2005]97号文件,结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推动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职业项目发展的政策,为加强电子商务专业一线教师的理论与实际操作能力,做好各地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电子商务专业委员会将于2006年5月在浙江举办电子商务师“双师双证”型骨干教师专场鉴定培训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以《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标准》(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职业标准)为教学大纲,《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二级)培训教程》为教案,通过专家授课,加强教师对国家职业资格体系的理解,培养合格的电子商务师培训鉴定人才;通过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全国电子商务专业教师队伍的理论水平和实践操作技能,以及教师授课水平,建立一支双师型素质的教师队伍。 二、主要培训内容 1、电子商务专业建设和教学; 2、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分析; 3、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课程; 三、培训形式 此次培训班采取“远程自修+专家集中面授”相结合的培训模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电子商务专业委员会为报名学员开通远程学习帐号,学员首先通过“电子商务师远程学习平台”进行注册和远程学习(网址:www.chinact.com.cn),然后参加专家面授教学。 四、培训对象及条件 (一)培训对象 1、已开设和拟开设电子商务专业及相关专业课程的院校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原则上每校不超过两人。 2、符合以下7种条件之一的从事电子商务及相关职业的从业人员。 (二)报名条件 1、在本职业连续工作13年以上。 2、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教学工作2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4、取得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电子商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具有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电子商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具有非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电子商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五、资格认定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培训结束后进行专场鉴定考核。考核分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及综合评审三部分,三者分数均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三项合格者,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颁发《电子商务师(二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未取得《电子商务师(二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可按全国统考时间参加补考。 六、组织实施 (一)主办单位: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二)承办单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电子商务专业委员会 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北京中鸿网略教育技术有限公司 七、培训时间和地点 (一) 培训时间:远程学习时间:4月17-5月12日 面授学习时间:5月15-19日 鉴定时间:5月20日 (二)报名截止日期:2006年4月21日 (三)报到时间:5月14日全天 (四)培训地点:杭州,具体培训地点另行通知 八、其它事宜 (一)培训费:2200元/人。 (二)鉴定费:400元/人。 (三)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四)报名及交费方式 1. 填写《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二级)“双师双证”骨干教师专场鉴定培训报名表》,传真至010-88863940;并把个人简历(如电子商务从业经验)发送电子邮件到:[email protected]。 2. 培训鉴定费通过银行汇款至 帐 号:110060668018010001549 银行名称:北京市交通银行世纪城支行 户 名:北京中鸿网略教育技术有限公司 3. 将汇款底联传真至010-88863940,同时注明发票填写要求;汇款后即开通远程学习帐号。 4. 报到当日领取培训资料。 (五) 所有参加培训人员需于报到时提交书面论文(一式三份),电子版论文发送到[email protected],3张二寸彩色照片,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九、联系办法 联 系 人: 苏洁 安娜 孙运英 王利丽 联系电话:010-88863941至48转808/815/816; 010-88864179,010-88863949 邮 箱:[email protected]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 电子商务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北京中鸿网略教育技术有限公司 二○○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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